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也意味着元旦之后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全面二孩政策该如何解读?修改后的计生法有哪些亮点?
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是继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这是中央基于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决策部署,需要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组织实施。2015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全面二孩政策的影响成为社会关注焦点。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人口计生法修法中将再生育的有关规定授权给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决定。此前,各地对于再生育情形的规定有一定差异,主要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现在我们正在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体的要求,结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当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认真梳理,加强指导,希望地方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能够将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表决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删除了上述“禁止代孕”条款,对于代孕问题,新法并未涉及。但会继续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卫生计生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的同志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
根据2014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目前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存在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为避免地方性立法的不平等,需要在更高位阶的立法上尽可能统一标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目前全国多地的准生证已经废除,取而代之的是生育服务证。目前仅在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才依旧有准生证。由于生育服务证被写入了各地的计生法之中,因此在各地的计生法修改之前,生育服务证并不会取消。因此未来还有很大的改革空间。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二胎准生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如果持证人在准生证有效期内没有生育孩子,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需要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各地二胎准生证有效期可能不一样,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户口主管部门(居委会或公安局)。
女性35岁后卵巢功能开始降低,卵子质量会下降,自然怀孕的几率也会降低,相对会增加怀上“二孩”的难度;超过35岁怀孕属于高危妊娠范畴,出现流产、早产,妊娠期高血压、妊娠糖尿病等妊娠并发症的几率大大增加;胎儿染色体疾病、胎儿畸形等风险也会相应增加。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育龄女性应在35岁前尽早生育“二孩”,避免高龄生育的风险。而第一胎是剖宫产的女性,再次怀孕前应先对子宫疤痕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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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亚岚